Article 34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售或者限售的区域和时段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在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放或者限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