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职权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预算绩效目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以及预算绩效管理中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决算、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问题进行整改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预算联网监督中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

(五)其他违反预算审查监督规定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