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三十日内,应当将经审议的有关预算管理的专项工作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批准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后二十日内,应当将上述报告及报表依法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决算后二十日内,应当将批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的机关运行经费以及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绩效情况作出说明。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