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决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的部门预算、部门决算、转移支付预算以及对本级部门追加预算、对下级增加转移支付预算的文件,转移支付分配管理办法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将财政收支审计、国有企事业单位财务审计的单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以及专项审计报告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