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应当重点监督下列内容: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情况;

(二)预算收支与财政政策执行情况;

(三)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预算下达与执行情况;

(四)政府债务的举借及其规模、结构、用途以及当年偿还债务情况;

(五)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对下级转移支付情况;

(六)预算资金安排及使用绩效情况;

(七)应当重点监督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