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上一年预算执行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情况。

预算草案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主要情况;

(二)财政收支政策情况;

(三)收支预算的主要安排情况;

(四)部门预算草案情况;

(五)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安排及重要绩效目标;

(六)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七)财政管理与改革的主要措施;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