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Amended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受理登记的;
(三)参与或者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擅自公开或者泄露被检查者商业秘密的;
(五)非法干预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自主权的;
(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