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列席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代表等会议;

(二)查阅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对村民反映集中的村务、财务问题请有关方面向村民作出说明;

(三)对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审核;

(四)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务管理建议,必要时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同时向乡(镇)监察专员提出建议;

(五)主持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