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历史习惯、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以及生产生活等实际需要,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应当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村民委员会召集相关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后提出,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