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February 12, 2019
- In force from
- February 12, 2019
- Articles
- 22 articles
(2017年10月31日莱芜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1月31日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经2019年2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莱芜市钢结构建筑应用促进条例><莱芜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规定>的决定》修正)
本规定所称既有多层住宅是指合法建成已投入使用、结构安全、已取得竣工规划核实手续或者不动产权属证明的4层以上(含本数,下同。不含地下室)未设电梯的住宅。
已列入城市更新或者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的既有多层住宅不适用本规定。
各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本辖区内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统筹协调和实施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相关政策宣传和纠纷协调等工作。
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相关工作。
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污、通信、有线电视等相关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做好实施项目的服务工作。
原房改售房单位、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和协调。
既有多层住宅单元(梯)内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单位,也可以书面委托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住宅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改房原售房单位、电梯安装企业等作为建设单位。
受委托的建设单位负责协调业主关系,组织方案制定、项目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双方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增设电梯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属于单位产权的住宅应当征得产权单位书面同意意见。
(一)由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按照文明、和谐、合理的邻里互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二)业主可参照大修住房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
(三)财政补助资金;
(四)吸收社会投资及其他合法来源资金。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初步方案编制包括费用筹集、对利益受损业主补偿预案、后期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及大修费用分摊等内容的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方案。
公示期满后,该单元(梯)房屋专有部分占该单元(梯)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应当书面签署同意改造意见,该住宅楼其他业主和增设电梯后可能受到通行、采光、通风和噪声等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方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者异议已协商解决,建设单位方可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查手续,并将公示和异议处理情况报送住宅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备案。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要求审查增设电梯初步方案,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按照法定程序出具规划审查意见。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情况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的,应当对其安装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安装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的更新、改造、修理可以依法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