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Chapter 4 环境卫生管理Article 48In force单位和居民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废弃物,负责施工的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清运,或者堆放在物业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清运,清运费用由产生垃圾的业主承担。建筑垃圾必须运至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8, 2020Article 4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