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批准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应当按照批准范围堆放整齐,占用期满应当立即清场;
(二)施工工地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
(三)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施工工地应当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四)回填或排放渣土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五)施工产生的污水应当按有关规定排放;
(六)施工工地应当设置机动车清洗槽,车身、车轮经清洗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
(七)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标准和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