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及时制止在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及充电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