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设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地,合理划设电动自行车专用道或者非机动车道,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专用进口道、非机动车信号灯和隔离护栏,为电动自行车通行、停放提供条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执法,疏导车辆,保障非机动车道畅通。

Local Regulations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