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真实公布下列事项,接受居民查询和监督:

(一)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的有关情况;

(三)社区协商成果的落实情况;

(四)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情况;

(五)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涉及全体居民利益、居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居民阅览的地点设置固定的居务公开栏,并可以采取会议、社区信息平台等居务公开形式。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