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组织或者提供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和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

(二)超越核定范围经营旅游业务;

(三)假冒其他旅游经营者的注册商标、品牌、质量认证标志,或者擅自使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称;

(四)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做虚假宣传;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