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Chapter 5 保障措施Article 51In force救护车执行急救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不得阻碍救护车通行。对因让行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而导致违反交通规则的车辆和行人,免予行政处罚。对不按照规定为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让行的车辆和行人,院前急救机构可以将车辆或者行人阻碍救护车通行的情形通过视频记录固定证据。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证据,依法进行处罚。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5, 2020Article 5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