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情况的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环境信用管理、排污许可管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等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