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一)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主任的任免,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二)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研究室、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任免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三)根据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四)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推荐,主任会议提名,决定专门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
(五)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专门人民法院的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六)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决定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七)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分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所辖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八)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市(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在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省长、副主任、副院长、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省长、代理主任、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的人选;决定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由省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