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知识产权申请受理、快速审查和快速确权工作;

(二)宣传推广知识产权相关知识,促进企业知识产权自主创新;

(三)提供知识产权保护业务咨询、分析预警、维权指引、快速维权、政策研究等公益性服务;

(四)建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和公证机构等共同参与的知识产权一站式协同保护平台,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纠纷调解、司法确认、鉴定评估、存证固证、仲裁、公证、法律服务等工作的衔接和联动;

(五)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区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服务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