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电梯使用管理人未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立即停止电梯使用并设置停用标志、组织全面检查,消除隐患的,由电梯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电梯,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梯使用管理人未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电梯显著位置公示故障或者异常情况原因、处理计划,直至电梯恢复正常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电梯安全监管部门的,由电梯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电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