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1
Amended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对危害消防安全的投诉和举报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在消防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者抽查、火灾事故调查、消防产品监督中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