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