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铁路、航运、民航的消防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

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的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