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体育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体育活动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将体育场所挪作他用等行为不予处罚、制止的。(二)体育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使用不正当方法,给国家和公民造成损失的。(三)在注册、裁判和人员交流等工作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四)在彩票发行中和彩票公益金使用中违反规定的。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