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符合国家收费规定的公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置车辆通行费收费站。

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

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联合收割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