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业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共同决定有关事项。

业主应当与物业使用人约定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