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4,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