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和批准规划的;
(二)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查处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