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教育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十层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护级别为六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九层以下、地面总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修建防护等级为六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