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修建厂房、仓库、工业与民用建筑;
(二)修建阻水围堤、阻水道路、阻水渠道;
(三)烧制土焦、加工预制构件和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四)打井、挖窖和葬坟。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二)存放物料和弃置矿渣、煤灰、泥土、垃圾等阻碍行洪的物体。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