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美德,推动新时代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