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水行政、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推广高效节水工艺和技术,指导企业实施工业节水改造,完善用水计量设施,引导高耗水企业向水资源条件允许的工业集聚区集中,促进废水深度处理和再生利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快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改造,推广绿色建筑和节水器具,科学利用雨水资源,并在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消防等领域普及使用再生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快推进高效节水灌溉和节水现代化改造,优化农作物种植结构,推广畜牧渔业节水模式,完善农业节水社会化服务体系。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