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水质负责,采取以下措施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一)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和水质定期检测报告制度,并定期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供水、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二)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

(三)定期维护检查供水设施,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

(四)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五)其他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