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的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实行动态分类管理,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并将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风险源及时告知取水单位。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的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风险排查,防止污染物、泄露物等排向外环境或者渗入地下。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