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流域内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定期进行演练并做好应急准备。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