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下列村务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一)国家和各级政府征用土地的方案,征地各种补偿费收入和发放、使用情况;
(二)救灾救助款物、扶贫款物、社会捐赠款物的数额及其发放情况;
(三)村集体资产的购置、拍卖、承包、租赁、评估及其审计结果;
(四)村集体兴办项目的立项决策、方案论证、建设周期、投资数额、资本筹措、投资回报期、预测效益;
(五)村民委员会主任、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离任审计情况;
(六)涉及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或者村民代表点题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