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Repealed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个体私营经济工作协调机构,统筹研究、协调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市和县、区民营经济发展部门是政府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职能部门,负责对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进行规划、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是党和政府联系个体私营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个体私营经济的助手。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