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规划建设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的公共文化设施:
(一)设区的市应当建设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剧院、公共体育场馆、全民健身中心、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等设施;
(二)县(市)应当建设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剧场、公共体育场馆、全民健身中心、公共阅报栏、电子阅报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等设施,有条件的建设博物馆、美术馆等设施;
(三)市辖区应当建设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全民健身中心、公共阅报栏、电子阅报屏等设施,根据实际需要建设体育场馆、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等设施;
(四)乡镇(街道)应当依托综合文化站建设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并建有体育健身设施;
(五)整合在村(社区)的文化活动室、农家(职工)书屋、闲置校园等资源,建设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并建有体育健身设施。
有条件的地区应当提高公共文化设施标准,建设工人文化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青少年宫、有关通信网络基础设施等。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人员流动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区域以及留守妇女儿童较为集中的农村地区,配备必要的公共文化设施。
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应当按照要求整合现有公共文化设施资源,广泛开展群众文化活动,提高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