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服务。鼓励经营性文化单位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文化活动。

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纪念馆等国有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免费开放;公共体育场馆应当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工人文化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青年之家、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等应当免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