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与养护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养护责任人按照养护责任书的要求,负责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

养护责任人未按照养护责任书的要求履行古树名木养护职责,造成古树名木损害后果的,按照养护责任书的约定承担责任。

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变更的,应当重新签订养护责任书。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