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规划部门制定城乡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古树群和特级保护古树周围划出建设控制地带,保护古树群的生长环境和风貌。

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应当采取避让措施。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报相应的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保护方案后,对符合养护技术规范的,在十日内予以批准;对不符合养护技术规范的,不予批准,并对保护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修改意见修改保护方案后,重新报批。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