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Repealed违反本办法规定,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发生环境突发事件,不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由海关责令退运,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责任,或者承担有关处置费用。
(五)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该固体废物的责任,或者承担该固体废物的处置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