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Repealed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本省已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标准的,执行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