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外排矿井水主要水污染物未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未按照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排放、处理钻井废水、压裂返排液和采出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回注采出水未按要求设立地下水水质观测监测井或者未对地下水质的变化情况实施监测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