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Amended

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土地复垦、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报县级以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开发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和损害赔偿责任。开发单位不履行生态环境治理修复责任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要求的,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治理,所需费用由开发单位承担;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矿山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

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管理,用于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的费用支出。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