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在下列工作中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使用社会信用信息:

(一)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等;

(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和项目支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资质认证、科研管理等;

(三)国家工作人员招录、职务职级任命和晋升、岗位聘用;

(四)表彰、奖励;

(五)其他管理工作。

前款规定的政府部门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人民团体等单位,可以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使用与其管理服务事项相关的社会信用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