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中水利用系统或者雨水收集系统。

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使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器具,并经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器具。

Local Regulations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