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九项以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之一的,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引黄古灌区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执法权的水工程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