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引黄古灌区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与引黄灌溉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发掘和整理,采取下列措施对与引黄灌溉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抢救:

(一)采用文字、图片、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进行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二)征集相关实物、文献资料,并予以妥善保管;

(三)其他保护和抢救与引黄灌溉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措施。

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配合做好与引黄灌溉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和传播工作;有条件的公共文化机构可以设立专题展示中心。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